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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核武器條約》的主要條款


禁止事項


《禁止核武器條約》禁止各國從事研發、試驗、生產、取得、儲存、轉讓、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的行為。同時,各國也不得在本國領土上部署他國核武器,亦不得協助或鼓勵他人從事條約所禁止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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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框架


該條約為可核實且不可逆地消除核武器計劃及相關設施建立了法律框架。加入條約的擁核國必須立即將其核武器撤出作戰狀態,並按照談判達成的、有時限的計劃予以銷毀,期限最長為10年。另外,一個國家也可以在加入條約之前先銷毀其核武器,再由指定的國際機構予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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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援助與環境修復


條約要求各國援助核武器使用和試驗的受害者,包括提供醫療救治、康復和心理支援。各國還必須採取措施,對因核爆炸而受到輻射污染的地區進行環境修復。國際合作是有效落實這些條款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