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條約基礎上的發展
《禁止核武器條約》強化了早期與核武器相關的國際條約,包括1968年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該條約旨在限制擁有核武器的國家數量,並推動核裁軍目標的實現。
正如國際法院於1996年所確認,各國有法律義務「真誠地推進並完成核裁軍談判」。由於在這方面進展有限,這也成為推動《禁止核武器條約》談判的主要動力之一。
其他互補條約包括1996年的《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以及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南太平洋、非洲、東南亞和中亞建立無核武器區的區域條約。
《禁止核武器條約》的基礎則建立在國際人道法體系之上,該體系限制戰爭的手段與方法。交戰各方必須避免使用無法區分平民與戰鬥人員的武器,或造成過度傷害與不必要痛苦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