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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条约基础上的发展

《禁止核武器条约》强化了早期与核武器相关的条约,包括1968年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该条约旨在限制拥有核武器的国家数量,并推进裁军目标。

正如国际法院1996年所确认的,各国有法律义务“真诚地推进并达成核裁军谈判”。在这方面进展不足,是推动《禁止核武器条约》谈判的主要动力之一。

其他互补条约包括1996年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以及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南太平洋、非洲、东南亚和中亚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区域条约。

《禁止核武器条约》的基础是一套被称为国际人道法的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限制了战争的手段和方式。武装冲突各方必须避免使用无法区分平民与战斗人员的武器,或造成过度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武器。

《禁止核武器条约》原件。图片来源:ICAN